(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 7 个月(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 7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 3000 元;难产(含剖官产)4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1200元(施行剖官术的增加 10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210 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店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