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 1000 元;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700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周)终止妊娠 3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 5000 元;难产(含剖官产)6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2000 元(施行剖官术的增加 10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500 元。
终止妊娠有存店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