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线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 元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00 元(其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 150 元) 50 岁以上人员降低 100 元
报销比例 40 岁以下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3%;满 40 岁不满55 岁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7%,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0% ,满 55岁 不 满 70 岁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3%,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6%;满 70 岁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8%。
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